北京银行信用卡精致贷业务合约
北京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办理北京银行信用卡精致贷业务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若乙方同意申请办理本产品并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合约条款及相关收费标准,并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客户服务、民事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精致贷业务”,指甲方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甲方信用卡客户提供的专门用于消费用途的分期服务,甲方根据乙方就该业务所提出的书面申请,根据自身业务要求为乙方核批精致贷账户额度,并为成功获批精致贷业务的客户自动配发实体卡片,卡片具有消费分期功能,客户收到卡片后需完成激活操作,在核批45天内持卡消费,根据客户的实际消费金额按照客户确认的分期信息建立分期,客户需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分期手续费;持卡人在本次消费有效期内建立的分期全部结清的6个月内,可通过银行认可渠道再次申请。持卡人的再次申请是否通过以及可用额度,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2.精致贷账户,是指乙方精致贷业务书面申请获批后,甲方为乙方所开立的用于办理精致贷业务的专属账户。
3.精致贷账户额度,是指甲方依据乙方资信状况等综合评定的、乙方可以申请的最高限额。
4.“分期款项”,指乙方依据本合约申请并应分期偿还的消费款项本金。
5.“分期手续费”,指乙方根据本业务手续费率标准支付的手续费用,该手续费用分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摊还两种收取方式。
第二条 业务申请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客户信息(如姓名、证件信息、性别、国籍、地址、联系电话、职业、工作单位、收入等信息),应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乙方拒绝提供客户信息,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任意一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乙方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联系甲方办理信息变更,如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客户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提交申请表之时:(1)乙方具有订立和履行本业务合同的能力和资格,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情形;(2)乙方已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的收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资料信息,保证上述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欺诈、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3)已满足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本业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且不得用于非消费用途,乙方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购买账户、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3)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及本业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6)要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立即改正;(7)对乙方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触犯刑法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信用卡及本业务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4.乙方确认并作出以下承诺: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及本业务、购买账户、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3.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担保人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期间为本合约确定的每期或任意一期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若甲方按本合约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约,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将本合约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依本合约约定,依法解除本合约时,甲方有权通知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履行保证责任。
5.担保人在本业务申请表正面担保栏位签字或盖章,即视为担保人承诺接受本合约约束,并同意为乙方在本业务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本金、利息、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合同包含保证合同内容,甲方与担保人不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6.对于乙方的申请,甲方有权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审核后不同意的,仅需将审核不通过结果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审核后虽然同意给予分期款项但减少申请的分期款金额或变更申请的还款期数或有其他变更要求的,甲方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联系乙方,并以乙方在电话中的口头确认或乙方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准。甲方有权按照确认内容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并自分期款项消费之日起开始计收相关费用。乙方可拨打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查询本人申请的核准情况。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本合约第六条关于信息的保密与披露的约定,收集、处理、传输、使用及留存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相关资料。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无论该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申请表及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的其他申请资料均由甲方保留及处理,不再退还。款项被实际消费前以及乙方再次申请时,若甲方发现乙方发生本合约下的违约或乙方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请求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资金使用
1.乙方承诺,申请的分期资金仅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购车、装修、留学、租房、婚庆、孕产、教育等消费用途,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现金。乙方仅可在境内消费,不可境外交易,不可取现、转账。乙方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甲方的规定使用,不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等),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乙方保证在本业务项下与企业交易的真实性。甲方非交易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与企业之间亦无任何广告、代理、保证或经销等关系;乙方或交易产品、服务的用户与企业间的产品和服务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企业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非甲方原因的责任。
2.该业务支持第三方快捷支付平台绑定功能,乙方知悉并同意,卡片激活后即开通第三方快捷支付功能,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该卡绑定第三方快捷支付平台账户,并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支付。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乙方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绑定第三方快捷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该业务项下欠款。乙方可通过在关联的支付平台解绑卡片、设置交易密码等措施,降低和防范网络盗刷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3.为降低和防范盗刷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甲方为乙方提供盗刷保险,每年保额为20万元。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盗刷保险的目的(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电话、微信等渠道)发送权益相关信息,在该等情形下,乙方同意将预留的必要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证件类别、证件号、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手机号码、联系电话、账单地址、住宅地址、联系地址、位置信息等)披露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另有规定的,甲方将依法取得乙方的同意。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要求接受甲方披露个人信息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对账单
1.甲方根据该账户的实际核批日,确定一个适用于该账户的每期账单日,账单日一经确定即不可变更或修改。乙方每期的本金分摊额及手续费(如有)将会在每月的账单日入账。
2.本业务的对账单由甲方单独出具,而并不合并在乙方的个人信用卡账户标准对账单中,乙方在两个对账单下的授信额度、每期还款日和应还金额相互分开计算,但均由乙方承担最终清偿责任。在完全清偿本业务下的全部债务之前,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等甲方提供的有效渠道,查询本业务的对账单明细和还款日;乙方不得以卡片状态不正常,未能知悉还款日、应还金额或其明细,与第三方纠纷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还款义务。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甲方内部生成的银行记账凭证是本业务项下分期款项发放及有关债务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3.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勾选的对账单和有关信件的寄送地址,该地址即为甲方向乙方寄送本业务纸质账单、产品信息、通知等文字材料或物品所使用的地址,该地址同时可作为甲方向乙方寄送催收函的地址。乙方在申请本业务时所填写或后续通过甲方官方渠道变更的电子联系方式为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客户端、QQ、电话等方式向乙方送达电子文件的有效地址,甲方有权通过该地址送达或发送电子账单、产品信息、通知信息、催收信息、不良征信报送告知信息等本业务相关的信息,并保留甲方终止发送的权利。
4.对账单有纸质账单、电子账单等形式。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如发生工作单位、账单地址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当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自行承担。
6.甲方向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寄送/发送纸质/电子账单、宣传信息、产品信息、通知信息、催收函/催收信息、不良征信报送告知信息等相关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发出的,则在甲方寄送后的第三日视为乙方收到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客户端等方式发出的,以甲方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为乙方收到日期。
7.如乙方出现逾期,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寄送的对账单同时具有信息提示及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的功能,甲方向乙方预留账单地址发送纸质或电子账单视为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五条 收费标准与还款规则
1.每笔申请项下的分期款项均为一次性业务,不可循环使用。乙方需在精致贷业务额度有效期内刷卡消费,超过有效期需乙方再次提交申请。分期款项于乙方消费之日起开始,按照本业务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本业务手续费金额为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手续费率。本业务手续费分为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摊还两种收取方式。其中,一次性收取方式为:手续费在本业务的首期中与应还金额一并收取,且手续费为全额一次性收取;分期摊还收取方式为:将手续费按照分期期数平均分摊至每期应还金额中一并收取。具体收费以甲方官方网站公告、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信用卡客服热线提示、本业务收费标准确认单等方式公布的标准执行;上述费率标准确定后在本笔业务中即不再调整。各种费用一经产生,乙方即须按本合约的规定按期偿付,且在甲方实际收取后不因任何原因而退还或补偿。
2.凡乙方成功申请本业务的,无论其所持北京银行个人信用卡是否激活,乙方均应根据确认的分期期数、发生的分期款项,并遵循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摊还两种方式之一偿还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以每期对账单金额为准)。
3.乙方须于每期还款日全额偿还该期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应还本金、手续费(如有)、利息(如有)、已经逾期的款项(如有)、提前到期的款项(如有)、违约金(如有)等;乙方在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该期款项,该期应还款项将自记账日起按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并就应还未还的逾期款项部分(无论其款项性质是否为本金或利息、费用等其他款项),均于还款日当日甲方日终清算之时按照逾期款项总额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10元】一次性加计当期违约金,即时产生并计入下期账单,乙方须于下一期还款日一并偿还;该违约金为一次性收取,一经产生即不再减免或调整;若下一期还款日乙方仍未能足额偿还上述逾期款项和违约金,则未偿部分重新作为新的逾期款项,仍按前述规定于该还款日按逾期款项总额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10元】重新加计一次性的当期违约金;此后依此类推,直至乙方还清所有款项之日。若乙方最后还款日前(包含最后还款日)消费金额少于提取金额,则剩余款项将自动偿还乙方本期账单。
4.乙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必须在该期账单日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等甲方认可渠道提出申请,经甲方核准后于该期账单日之后的该期还款日执行提前还款;并且,提前还款须一次性足额还清全部余额,包括以下四部分:(1)该账单日以前已到期但尚未偿还的所有欠款(如有);(2)该账单日的账单款项;(3)该账单日以后各期应还的分期款项剩余本金或/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分期未偿还本金的3%,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手续费)或/及其他费用;(4)其他在提前还款日已到期应还的各类款项(如有)。乙方的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销,经甲方核准后,乙方未能于上述规定的提前还款日足额还款的,构成逾期,按照下述第5款执行。
5.在原定的还款计划期限届满后,乙方在本业务下仍存在尚未还清的款项时,此后的每月与原定每期还款日对应之日仍为还款日,甲方继续按期计算乙方的每期应还款项,乙方应继续偿还。
6.无论是按计划正常还款还是提前还款、逾期后还款,乙方均应在每期还款日【北京时间15:00】以前通过甲方认可渠道足额还款,对于乙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还款行为甲方将不作为本业务下的还款处理。如因司法或行政机关冻结、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成功扣款(甲方过错直接导致的情形除外),由此产生的逾期及其他损失和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7.对于乙方在每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该期应付款项的情况,甲方有权在该期的还款日之后随时从乙方的指定还款账户内自行扣收乙方已到期应付的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仍应继续清偿。除对指定还款账户进行扣收以外,对于乙方已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欠款,乙方授权甲方有权随时查询、冻结并及时扣划其在北京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如有)用于清偿乙方全部欠款,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仍应继续清偿。乙方应对其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担保人(如有)应对乙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上述方式外,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仍有权不论乙方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而依照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其选择采取或者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回冲或提前分摊其全部未到期金额、要求提前偿还全部欠款、调整信用额度、采取催收措施、收回卡片、诉诸法律及其他救济权利;乙方名下拥有甲方多张信用卡时,甲方以乙方账户为单位对其账户下全部卡片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以及任一或多张卡片逾期后,甲方以乙方账户为单位采取账户管制、清收及诉诸法律手段等。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它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因甲方采取上述措施还清其账户欠款后,甲方有权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根据甲方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决定为乙方办理销卡销户。
8.乙方清偿的款项如不足以全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按照应付款项的账单到期顺序清偿甲方债权,同一期账单内的款项和尚未列在账单内的已到期款项按照甲方及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的顺序清偿;甲方有权视情况根据我国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本业务下账单与乙方所持甲方信用卡的标准账单均已到期的,其清偿顺序由甲方确定。乙方及担保人根据本合约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和担保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甲方有权选择仅向乙方或担保人(如有)追讨应付款项。
9.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北京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北京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担保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并对卡片注销,如担保款不足以还清乙方欠款,甲方可继续催收,直至信用卡账户欠款还清。
10.在不对已办理的本合约项下业务中的乙方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甲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对上述收费标准与还款规则进行修改的权利,该等修改一经甲方做出并以甲方官方网站公告、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或者信用卡客服热线提示等方式公布,或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乙方,公示期满即于甲方确定的生效日期正式生效。
第六条 个人信息的保密与处理
1.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当局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2.个人信息授权。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或作为前述业务担保人,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以下内容:
2.1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含不良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提供、报送、修改、删除以上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甲方将以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APP推送、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2.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许可的类似机构(统称“其他合法机构”)提供乙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学历学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用于查询、比对、核实乙方的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教育信息(学历、学籍)、工作单位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
2.3乙方同意并授权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权将其收集乙方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查询、分析的情况提供给甲方;
2.4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包括乙方和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如下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乙方的姓名、性别、国籍、面部特征、声纹特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学籍信息、婚姻状况、职业信息、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居住信息、户籍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2)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消费信息、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在网状态及电信缴费信息、设备信息;(3)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代发工资、保险信息;(4)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司法数据、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5)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变更记录及行政处罚信息、企业风险汇总、概要信息;(6)办理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提供和相关服务所产生的信息;(7)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
2.5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1)信用卡的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2)信用卡卡片加办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3)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4)乙方作为担保人的信用卡及相关产品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5)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例如反洗钱);(6)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为提供服务所必须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2.6甲方依法对乙方授权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导致的不利后果除外。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所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是否激活,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之目的,在乙方签订合约时起至其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结清并终止之日止,适用以上授权。
3.在乙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甲方或乙方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为履行本合约之目的采取以下举措:
3.1 甲方将乙方、附属卡持卡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金融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给甲方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法律顾问、催收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资信评估公司、数据公司、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或通过已公开信息,查询并获取乙方最新相关个人信息,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缴欠款等;
3.2 甲方可联系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的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亲属、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等)、担保人(如有)的关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等)仅用于取得乙方的联系方式或转告乙方联系银行。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当关联第三方主动提出代偿意愿,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代偿所必要的个人信息等提供给代偿意愿人,代偿意愿人可向甲方归还乙方的欠款,以便乙方尽快清偿债务;
甲方(包括北京银行各分支机构)及甲方合作方可向拥有和掌握乙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乙方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信息、地址信息、工作信息等),对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传输和使用,履行甲方催告义务。上述同意可能使得代偿意愿人获取必要信息以便向甲方归还乙方的欠款,在乙方更换联系方式未告知甲方或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甲方将用上述查询获知的新的联系方式与乙方联系;
3.3 甲方保证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的个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会与合作方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其严格按照约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并要求第三方不得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4.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甲方将通过纸质/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客户端等)及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的信息提示和权利主张的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且同意将该等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5.甲方承诺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
第七条 其他
1.在本合约履行完毕前,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甲方依照金融规章和甲方业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其分期款项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乙方及担保人(如有)财务与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等有关情况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担保人(如有)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期清偿债务、预期的还款来源发生不利变化、丧失还款能力等)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确保甲方债权的安全性和及时完全清偿。
2.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者发生乙方所持甲方信用卡适用的章程或领用合约下的违约,或者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均构成本合约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法律法规、金融规章、本合约或有关的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规定的救济权利,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本合约下乙方的所有未偿债务全部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全部一次性清偿;(2)核减乙方的信用卡额度或停止其使用;(3)采取公告、委托代理机构清收、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4)要求乙方偿还债务并承担甲方为行使和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5)在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向担保人(如有)要求清偿债务人全部应付款项等。
3.甲方有权将在本业务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且无需就此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甲方以电话、短信或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向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约。
4.在处理本合约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业务办理过程中,甲方与乙方的电话和短信联系将以申请表上或者甲方保持的乙方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乙方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甲方的电话记录或短信发送记录为准,乙方不得以受话人/信息接收人不是乙方本人或者乙方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5.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约项下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应交由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在申请本业务时留存的现住宅地址/住宅地址,即为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中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人未按本合约约定通知甲方的,送达地址不得变更。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申请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但未按照本合约及时通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采用前往送达地址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同意司法机关向其在申请本业务时留存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媒介。如前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前述司法机关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执行、督促程序等。因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不准确、电子送达方式变更但未按本合约约定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微信、QQ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送达的,以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司法机关对应系统显示发出的日期不一致的,以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本款关于司法送达方式、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效果、送达期限等所有内容的约定均适用于甲方对乙方的送达。
第八条 特别申明
1.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约构成双方间有关本业务的独立合同,其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受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是否成立、有效或可执行的影响,乙方不得以其信用卡业务与甲方存在争议为由而拒绝履行本业务项下的义务。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约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未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不应被视为是放弃权利或者是对违约的许可。
3.甲方将对乙方填写的“本人身份声明”及涉税信息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乙方应确认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向国内监管机构报送客户相关涉税信息。如乙方税收居民相关信息(税收身份、纳税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等)发生变更时,需30日内通知并配合甲方予以更新,否则将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4.甲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业务合约、收费项目、各项收费费率、信用卡利率、产品服务等事项的公告方式为: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或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短信、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任一方式,公告时限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执行,公告期满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如乙方对此章程或合约的修改持有异议,有权向甲方申请注销账户,未办理销户手续,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但乙方已经与甲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注销行为而消灭或改变。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可通过拨打甲方咨询(投诉)电话,了解关于甲方处理、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更多信息,行使查阅、更正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或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6.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6-601169。
7.乙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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