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信银行银联公务信用卡(个人模式)领用合约的公告
尊敬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我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以下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将名词定义预借现金修订为: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业务。
公务卡现金提取是指丙方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务卡现金转账是指丙方基于信用卡业务申请且经甲方核准通过后,甲方将款项转账至丙方指定的本人名下的借记卡或中信蓝卡的交易行为。
二、增加名词定义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业务。
三、将第一条第4款修改为:甲方按丙方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账户信息或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丙方应确保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将第二条第9款调整为:丙方作为乙方的在职员工,乙方及丙方同意以下事项:
(1)如丙方发生调动、离职、退休等不适用公务卡之变动,则乙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或收回公务卡等停用手续并通知甲方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2)若丙方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乙方亦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乙方作为丙方申请公务卡的管理单位,如丙方出现逾期欠款等情况,乙方需督促丙方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甲方向丙方催收欠款。
五、新增第二条第10款内容为:公务卡不支持办理分期业务及现金转账业务。
六、新增第二条第11款内容为:丙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调整第三条第2款内容为:甲方有权根据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经提示丙方且丙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丙方。如乙方、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丙方承受能力,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甲方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八、调整第五条第5款内容为: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或费用、透支本金,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九、调整第五条第6款内容为:丙方账单最低还款额=(透支消费本金+透支消费利息+其它费用)*10%+(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分期手续费+透支取现本金+透支取现利息+透支取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本金+透支转账利息+透支转账手续费)*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调整第六条第1款内容为:公务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公务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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