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信用卡自邮分期付款约定条款
1申请
1.1订购人申请使用本人包商银行信用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
1.2订购人仔细阅读并同意包商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约定条款(以下简称“条款”),通过传真、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申请分期(月)付款购买合作商户指定商品。
1.3本条款所指的包商银行信用卡是指由包商银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
1.4特别声明:订购人所购商品均由销售商提供,销售商承担所有与商品及商品销售有关的责任;包商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销售商之间无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1.5分期交易成功后,交易金额将全额占用信用额度。
2.购买及分期付款
2.1通过传真、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申请分期付款购买合作商户指定商品,代表了订购人向销售商发出了购买订购商品的申请以及向包商银行发出了请求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的申请,同时也代表了订购人已仔细阅读并接受本条款。
2.2包商银行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订购申请所申请事项。包商银行及销售商将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订购人的审核和商品送货工作(遇公共节假日自动顺延)。如果订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销售商的送货电话通知,订购申请自动失效,包商银行不另行通知。
2.3订购申请经包商银行审核批准后,包商银行将通知销售商送货,并根据订购申请向销售商垫付订购商品的全部款项,形成订购人对包商银行的债务,各期债务的期间以包商银行审核同意的分期付款期间为准。
2.4包商银行将于销售商送达订购人所购买的商品次日起,在订购人信用卡账户上分期(月)记收扣除所购商品的价款,并由订购人承担还款责任。订购人承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上述欠款。
2.5若订购人的信用程度降低(包商银行拥有“信用程度降低”的自主判断权利)、债务不履行或订购人主动要求停卡或其他原因被停卡时,无须经包商银行特别告知,订购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订购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2.6包商银行信用卡仅作为邮购分期商品支付工具。有关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退换货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销售商负责。订购人对商品内容有任何疑问与销售商洽谈。若订购人与销售商之间就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运费、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订购人与销售商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订购人仍应继续按上述第2.4款之规定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包商银行对订购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的追偿权。
2.7销售商同意的订购人退货,销售商会直接将所退款项划至包商银行指定账户,然后由包商银行付至订购人信用卡账户,用以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
3.送货、签收及其他
3.1包商银行审核批准订购申请后,销售商将订购人所购买的商品运送到订购人填写的指定收货地址。
3.2为确保商品的正确发送及保障订购人利益,收货人应当为订购人本人。订购人在收货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货运人员核实后,交付商品并请订购人在签收单上签字及登记身份证号码,订购人在签收单上签字登记后即视为商品送达完成。
3.3商品的配送城市视销售商的物流配送能力而定,详细情况以包商银行公布为准。
3.4销售商处理订购商品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订购人可通过订购商品的说明书、发票、保修卡等相关资料向销售商咨询。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包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包商银行信用卡领卡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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