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信用卡收费项目的公告
2017-01-01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的有关规定,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我行结合具体的业务开展情况对信用卡业务有关收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信用卡透支利率保持原标准不变,具体标准为:日利率0.05%;年利率18%(按360天计算)。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项目,对于未在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的持卡客户收取“违约金”,具体标准为:贷记卡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2%计付违约金,最低按5元收取;准贷记卡按到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最低按10元收取。
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预借现金手续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卡种类 | 费用调整前 | 费用调整后 |
VISA信用卡 | 预借现金金额的0.5%,最低2元 | 预借现金金额的0.5%,最低2元,最高200元 |
银联贷记卡、银联准贷记卡 | 预借现金金额的0.2%,最低2元 | 预借现金金额的0.3%,最低2元,最高100元 |
特此公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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