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信用卡滞纳金”调整为“信用卡违约金”的公告 2016-11-02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提高持卡人用卡体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我行将“信用卡滞纳金”调整为“信用卡违约金”,收取标准不变。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2016年11月2日 上一篇:关于暂停平安信用卡转账业务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我行系统维护的公告(2016.11.02)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