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用卡业务部分事项进行调整的公告
2016-09-30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2016]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持卡人用卡体验,提升我行服务水平,我行拟对信用卡业务部分事项进行调整,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如下:
一、取消“超限费”收费项目。
二、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同时,增加“信用卡违约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持卡人须支付违约金。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类型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计算标准 | 适用对象 |
取消 | 信用卡滞纳金 | 持卡人未能按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 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标准计算,最低人民币1元,按月支付; 准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2%,最低人民币1元,按月支付。 | 全部持卡人 |
增加 | 信用卡违约金 | 持卡人未能按约定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 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标准计算,最低人民币1元,按月支付; 准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2%,最低人民币1元,按月支付。 | 全部持卡人 |
上述信用卡违约金适用情形及计算标准作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新增条款,构成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交易限额调整为人民币10000元。
本次调整的规则适用于我行所有信用卡产品,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我行将持续竭诚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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