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支付结算手段,满足客户使用公务卡的需求,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华融湘江银行主要针对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本行公务卡发卡对象为预算单位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 本行及所属分支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银行对公务卡透支金额、费用、利息、复利等进行结计并生成账单的日期。
账期指账单日次日至下一期账单日止的期间。
到期还款日指银行规定持卡人应偿还其应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的实际日期。
最低还款额指银行规定的持卡人每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公务卡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消费本金和预借现金本金总和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应还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等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滞纳金指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还款宽限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的一段时间内还款,能够减免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并且不被银行计入不良信用记录,这段时间称为宽限期。
容时还款指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将当期账单全额还清,不计收循环利息;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归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不计收滞纳金。
容差还款指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当期应偿还总额10元(不含)内不计收循环利息;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款金额小于当期最低还款额1元(不含)内不计收滞纳金。
第二章 公务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
第五条 本行公务卡按批核额度的不同,分为普卡和金卡。
第六条 本行公务卡采用人民币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并且为持卡人提供包括柜面、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多渠道的服务。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
第八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可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九条 本行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因持卡人自行转让或转借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本行公务卡凭“签名”或者“密码+签名”的方式使用。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客户要求不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公务卡申办单位应是预算单位,发卡机构应与零余额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为预算单位的正式员工,经预算单位推荐方可申领公务卡。公务卡均为主卡,不允许办理附属卡。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正式员工申请公务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并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批准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仅限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单或认可的其它质押物。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领到公务卡时,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领用合约》签名所留的相同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本行公务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发卡机构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如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提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将卡交还发卡机构,并办理销卡手续。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公务卡,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中国银联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给予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根据消费情况的不同,原则上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并按银行监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个人消费若选择以自动转账还款方式,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本行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中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预算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逾期90天(含)以内的,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冲还欠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预借现金本金、消费本金,再冲还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上期账单有欠款,先还上期账单,再还本期账单。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在国内外有银联标识的ATM自助设备上办理取现业务,在ATM自助设备办理透支取现业务境内每日每卡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 元,境外每日每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办理溢缴款取现业务每日每卡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
公务卡仅能使用溢缴款转账,转入账户应为本行开立的任一借记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自行销毁公务卡,因持卡人未处理销户公务卡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仍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因公务卡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条 公务卡的还款方式分为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最后还款日见持卡人每月对账单“最后还款日”一栏。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待遇,本行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复利按月计算,复利享有免息期。公务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向本行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公务卡的业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挂失手续费、卡片工本费、提现手续费、滞纳金、透支息、补打对账单等,并约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从公务卡账户中扣除。具体收费标准按《华融湘江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从签约账户自动转账还款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还款。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拒绝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可能存在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的质押物、关联工资账户内一切收入以归还其欠款,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六)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的服务,对持卡人关于公务卡相关疑问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通过拨打客服电话96599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有权索要公务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
(五)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
2.持卡人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
4.遗失或被窃公务卡无持卡人签名;
5.有权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公务卡卡片及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签订的《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超限费等费用及滞纳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柜面、客服中心、网银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公务卡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七)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八)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八章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申办单位的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账服务。
第四十三条 申办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申办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申办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等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
(二)如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机构,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一切由岗位变动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及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融湘江银行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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