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存款保险制度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条例》并无过多改动,仅对个别条款和字眼细化和明晰。从数量上来看,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全额赔付”,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可直接通过存款保险得到全额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酝酿22年今落地
从1993年开始着手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酝酿22年后终于落地。昨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下称《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7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自此,我国成为全球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
此前,人民银行曾于2014年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据观察,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条例》并无过多改动,仅对个别条款和字眼细化和明晰。比如,将第十九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足额偿付存款”,进一步细化为“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业内分析师孙海琳认为,从条例的框架和内容来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较多地借鉴了美国FDIC(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验,制度较为合理,有利于在追求金融稳定与防范道德风险间取得平衡。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则表示,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的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他认为,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存款人:99.7%账户直接“全额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影响重大,主要在于其牵涉到最为广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4年支付体系运行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具有存款功能的借记卡44.81亿张,人均持有借记卡3.3张。此外,存款账户还包括大量的存折账户。
按照《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存款机构向这一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存款人无需直接承担相关费用。一旦银行发生兑付问题,存款账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存款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50万元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
剔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存款机构开立多个存款账户影响,也就是说,一旦银行发生危机,从数量上来看,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全额赔付”,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可以直接通过存款保险得到全额保障。
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被保险存款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处于较高水平。
对于“最高赔付限额50万”的标准,《条例》指出,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业内专家鲁政委此前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最高赔付限额大致有三个参照标准。一是最高赔付限额与人均GDP的比例,国际水平一般是2-5倍。按照2013年56.88万亿的GDP和50万最高赔付限额来计算,中国的这个指标超过12倍,比国际水平要高很多。二是最高赔付限额与人均存款的比率,中国人均储蓄和储蓄率都较高,加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存款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特性,所以最高赔付限额比国际水平也会高一些。三是储户覆盖比率, 99.7%的覆盖率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