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四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
郑州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赵洪印说,根据《实施办法》,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解读:明知借款用于吸毒 借条无效
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张某起诉要求王某借款。
对此,《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十: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对方的借款请求,否间借贷合同无效。
新规:借贷涉嫌非法集资 先移交
《实施办法》,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对于嫌疑人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应当理财,不得高息出借款项。
解读:借贷涉嫌违法 是否知情很重要
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借给李某30万元,约定期限和利息。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被,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本金和利息,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人的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赵洪印解释,如起诉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不知出借人的犯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的犯为且无,即使其出借行为影响到金融秩序,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提醒:
关于民间借贷 你必须知道这些
在民间借贷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利率应该如何约定?记者采访了赵洪印。
●年利率不能超过24%
记者: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赵洪印: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不受法律,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借款凭证很重要
记者: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赵洪印: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出借或借款,应当保存支付。对于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
法院曾审理过这样的案件: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张某遂诉要求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2万元已偿,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因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借款后,出借方借条原件的说法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判决。
●诉讼时效是2年
记者: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赵洪印:普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所以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如果债权超过2年,出借人需要证明其催要欠款。比如,1995年时王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后刘某多次催要但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刘某起诉王某要求还钱,但王某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但刘某的可以证明,其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限并未超过。
●有些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赵洪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