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大多数交易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借款人打了借条、出借人打了收条。从表面上看,这些行为借款债务依据清晰,但稍一疏忽,仍会引发许多纠纷。
收条非借条,一字之差价万金
前不久,周某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王某因急用钱,曾在去年3月份向其借款2万元,还出具了一份收条。
庭审中,周某向仲裁庭提交了王某书写的收条,收条上载明:“今收到人民币2万元整。若有争议,可向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王某辩称,从来没有向周某借过款,反而是周某曾向其借款2万元,后周某还款时,因以前的借条丢失,所以向周某出具了这张收款收条。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王某向周某出具收条,虽能证实王某收到钱款这一事实,但是不能证明他们之间有借贷关系。
借条非万能,借贷关系讲事实
借条是表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但在仲裁部门仲裁的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不少因为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而不被支持认可。
去年初,吴某向女友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6个月。后双方因感情破裂,陈某要求吴某偿还全部借款。对此,吴某表示借条是为表达爱意所写,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经多次协商未果,陈某提起了仲裁。庭审中,陈某仅出具一份借条,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陈某除借条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说明,最终依法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借款有否还,举证责任有讲究
2014年12月,张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用以投资办厂,约定一年后归还。去年年底,刘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万元,张某对借款5万元办厂一事并不否认,但辩称本息已经全部归还。后刘某提起仲裁,要求张某归还本息。
仲裁庭认为,张某承认借款的事实,构成法律上的自认,刘某就依法免除了证明张某向他借款的举证责任,至于张某提出已经还款的事实,这应由张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张某无法证明,因此他的抗辩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