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租后抵”是指银行拟接受的抵押房地产已处于出租状态,即租赁关系先于抵押权而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银行接受已出租房地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该租赁关系的存在将影响抵押房地产的处置价格,甚至导致该抵押房地产不能顺利进行处置。
一、关于“先租后抵”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物权法》第190条第1句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上述条文就是所谓“买卖/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定。
二、银行接受租赁在先的房产抵押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答:一是,银行处置该抵押房产时将受到租赁关系的影响,即由于受让人无法直接占有、使用该房产,因此给银行寻找合适的受让人增加了限制条件。
二是,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实际上取得的是一项带有租赁权负担的房产所有权,即受让人仍然要受到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不能随意终止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亦不能直接占有、使用该房产。
三是,如果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的全部租金已在抵押权设立前由承租人一次性向出租人(抵押人)支付完毕。那么无论是银行(抵押权人)还是受让人均无法在该租赁期间内实际收取到该租金。
四是,出租人(抵押人)与银行(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并保障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