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驻马店新蔡县的一位车主,5月25日向记者投诉,他因差5天没有按时还车贷,其车辆被车贷担保公司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拖至郑州。
36期贷款,本来还有三期、总价38664元就要还清车贷了,结果因为没有按时还款,面临违约金58000元、拖车费30000元,以及扣除贷款保证金13920元、上牌保证金2000元、续保保证金3000元等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
据刘先生介绍,2012年9月6日,他和孙先生到豫凯汽贸公司办理汽车贷款,贷款总额464000元,贷款年限3年36期,每期12888元。从2012年9月11日开始,刘先生每月汇到银行的贷款卡上1.3万元,截止到2015年5月21日已汇款33期,到2015年9月5日前还剩余三期。
刘先生反映,2015年5月20日,他因为手头经济紧张,再次和车贷中心的客服人员电话沟通,自己正在筹措资金,5月20日还款,并征得车贷客服人员的理解。不料,5月20日晚车辆被拖走。于是刘先生第二天来到郑州,还清了第33期车贷12888元。与此同时,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向刘先生出具了实现债权费用(拖车费)30000元、欠款违约金58000元、欠款滞纳金1980元、欠借款利息383元等结清表,并告知刘先生已经违约,按照车贷合同,需要面临贷款保证金13920元、上牌保证金2000元、续保保证金3000元不予退还的结果。据刘先生介绍,他在2013年5月份、2014年8月份、2015年1月份,曾分别出现过延期还款12天、10天和7天的情况,当时都是第一时间和贷款客户中心沟通,所以一直麻痹,导致2015年5月20日没有按时还款,不曾想竟然出现这样的情况。现在和豫凯汽贸公司多次交涉,扣款项已经降至四万多,但是自己仍觉得很冤屈。
记者随后和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的王律师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电话采访,王律师说,《合同法》第167条有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担保公司,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同时,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和贷款银行也有保证金事项的约束,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时还贷,公司需要垫付或承担扣除保证金的风险,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公司为躲避风险,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也是合理的。
对于违约保证金,王律师说车款的30%以内都是合理的,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向刘先生收取的不到10%;至于贷款保证金13920元、上牌保证金2000元、续保保证金3000元不予退还的合同条款规定,王律师没有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