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不尽职,被发现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据安徽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4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在发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过程中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信用风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贷前调查”,实属“贷款三查”的范畴。其余两项为“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三者亲密联系,互相环扣,共同约束,相互制约,是商业银行系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机制之一。通过“贷款三查”,或能有效规避风险,加大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性,如若被查出存在贷款违规流向不合规领域,也能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该行被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时任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的作为贷款贷前调查的经营主责任人,时任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的江泓作为贷前调查的直接调查人,时任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的刘嵩作为贷款贷前调查的调查审查人,均承担直接责任被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