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日前下发通知,在该省全面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并要求公积金运用率偏低的地区,提高个人房贷实际额度。
根据通知,今后职工在省内购房,既可向缴存地也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应执行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和认可的抵押担保方式。
在办理流程上,职工本人或委托人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即可向贷款地提出申请。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
为加强信息互通,贷款地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定期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地。
此外,通知还要求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