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广西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内容表示,广西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由担保公司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旨在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效率。
其中从明确“担保范围”、“担保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
在“担保范围”上,《通知》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适用于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辖五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并能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新建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限价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等)。
在“担保费用”上,《通知》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费用均由广西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上,《通知》表示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应在相应预售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已完成登记备案后申办。此外,售房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具备担保资格的,仍需同时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章。
上述政策已于2020年8月12日正式执行。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上,《通知》表示购买新建住房且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借款申请人,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后便可获得广西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款项。
此举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营商环境,让贷款申请不受楼盘工程建设进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