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水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4月13日,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该行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这一巨额行政处罚。
此外,该行相关负责人及高层人员均获得相应的惩罚。对违规放贷事实负管理责任的黎长松、戴寿鹏被处以警告及罚款5万元,对违规放贷事实负直接责任的盛宝群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其中盛宝群是违规放贷的“老手”。据了解,该人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开天窗”,借用他人名义为其贷款,甚至存在违规续贷、挪用贷款等行为。
身为银行业工作人员,理应按照银行业规章制度形式,正规放贷,而非利用职务便利起歪心,动手脚,最终落入法网受到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