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鸡西监管分局对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金。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信息显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