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天津市人社局联合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三部门发布《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的详情进行公布,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范围、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
其中,针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面向对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如“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条件中所指的“规定条件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
如若符合条件,或可获得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期限最长可达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同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此外,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管理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方式。借款人开始付息后,经办银行按季度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具体详情请自行前往官方网站查看相关政策文件,以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