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工违规放贷,被法院审明后得到相应惩罚,并公示于裁判文书网。
近日获悉,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李某A与该行客户经理李某B违规放贷,在2012年至2014年,两人对某申贷人的经营用贷款申请材料未进行尽职审查以及向二重公司现场核实,仅对贷款资料做形式上的审查之后便直接予以贷款通过,使得银行损失千万。
这般操作终是“纸包不住火”。最终,违规放贷的这两名员工,因作为大连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经法院一审判决,李某A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B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得此审判,两人不服皆提出上诉,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违规放贷的员工并未履行管理职责,并未监督合规放贷,并未尽职审查,也并未在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就直接下方贷款,种种行为均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信贷监管越发严格,针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内控也不断收紧。不少商业银行因为贷款业务“栽跟头”,均被处以数万元乃至百万的罚金。针对违反规定的银行职员,也得到相应的处罚,如“警告”、“被禁业”等。
而存在上述严重行为的,或被处以罚金及有期徒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