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人都会会把闲钱存放在银行,这样做既能得到收益又能保证财产安全。但是有人背道而驰,从银行贷款再以高利借给他人,赚取钱财,可这样做适合吗?
2019年年中,陈某因家有突发经济困扰需要20万元资金补缺,陈某同事知道后声称自己有此能力进行帮助,其实,陈某同事并没有20万元的存款借予陈某,而是打起银行的主意。
随后,陈某同事以自己名义分别向某银行申请两笔贷款,每笔贷款均是申请贷款10万元,借期9个月,年利率12%,到期利息为9166.66元。陈某通过“深谋远虑”后,觉得有利可图。
双方在该笔费用到账后便签订借条,其中约定,陈某按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利息2000元,银行贷款利息在贷款本金结算时一并结清,每月不另行结算和支付。可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4000元,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利息及借款本金未偿还。
陈某同事越想越亏,怎么自己的“好心”便反而自己背负一身贷款呢?于是拿着欠条便把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陈某同事所提交的关于本案借款资金的来源证据,证实了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彭某的民间借贷行为。
陈某同事以此谋取利差,实际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损害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陈某明知借款的资金来源仍向同事借款,因此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照某银行的贷款利率所实际支付的资金成本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