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沈阳市房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9部分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内含8条内容。
第一条,明确指出“严格住房用地出让溢价率管控”。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等方式出让住房用地。同时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竞配建、竞自持部分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第二条,通过制定严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竞配建管理办法以加强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要求按规处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实施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在沈阳参与竞买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四条,要求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对已出让的住房用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提报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同时对没有按照计划执行的项目或不配合整改的企业等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企业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合规的项目开工手续,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第六条,依法严格整治未许先售行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销售价格;未按规定销售房屋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房产部门可暂停项目网签系统,整改后予以恢复。严格审核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住房装修标准”。
第七条,以项目为单位,实时监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运行情况,严控非合规价目。
第八条,规定三点。严格执行个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规定,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首付款须一次性支付,禁止分期支付和“首付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