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呼应群众关切,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又做调整”。
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呼应群众关切,提升群众满意度”。
其中作出三点调整。
其一,取消租房提取要求的“凡是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或贷款”这一限制条件。
内容提出,“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其二,新增“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内容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期内,可一年一次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至少保留100元”。
其三,新增“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内容提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享受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此外表示“提取时不受公积金使用次数限制,但该笔省内异地贷款结清后贷款或提取记录须计算使用次数”。
另外,还支出“办理提取所提供的资料、提取金额、申请期限要求按我市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政策执行”。
具体情况以执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