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盘锦监管分局对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贷款‘三查’不严,内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进行支付管理与控制,导致贷款被挪用”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30万元。
贷款三查不过关,暴露内控漏洞,这是不少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截止目前,因为“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等放贷缺陷被罚的商业银行已不下十家。广大商业银行或需要加强内控管理,以此保证及维护放贷业务的合规进行。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其中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外,张成文、阎志强、崔玉平、史剑这四名员工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前两者被给予“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后两者被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