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对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贷款三查不严”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50万元。
依据的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贷款“三查’”是个集合概念,其中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它们一同“把关”银行业放贷环节,是银行业在进行放贷业务时需遵守的管理机制规范。通过这类管理机制能规范放贷业务,同时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商业银行或存在贷款“三查”环节不过关,疏于监督管理,以致出现各类影响业务和发放主体的违规行为。
截止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等放贷缺陷被罚,“栽于贷”的现象很突出。
公开信息显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银行业的“小辈”。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