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是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不受时间地域的影响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贷款,这是近年来最热门的贷款方式之一。与传统的贷款方式相比,网络贷款已成为香勃勃。同时网络贷款给我们带来的好处还远不止这些,但是任何一种贷款方式都存在它的风险性。网络循环贷款中包含的几个隐患需要注意。
网络贷款几大风险性:
第一,额度风险。由于借款人可在借款合同约定额度内循环使用贷款,多张借据,有借有还,所以其贷款余额虽不会超过合同约定额度,但使用贷款的累计数额有可能会超过。而现有法律仅明确规定,最高额抵质押(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主债权为余额,而非累计数额,但对一般抵质押(保证)担保却无这样的规定。因此,网络循环贷款若采用了一般抵质押(保证)担保,对累计数额超出借款合同约定额度的部分,法院有可能会判定银行对抵质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或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会出现担保上的额度风险,而传统贷款采用一般抵质押(保证)担保就不存在此风险。实务中,登记部门要求在办理最高额抵质押登记时须提供借款合同(主合同),且抵质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余额与所提供的借款合同上的额度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则只按当时提供的借款合同上的数额确定抵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如未提供借款合同的,则不给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对最高额抵质押(保证)所约定的主债权余额是否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等非本金部分,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认识不一,有的法官认为包括,有的法官认为不包括。当贷款余额等于最高额抵质押(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主债权余额时,若由持有主债权余额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等观点的法官判案的,他定会判定银行就利息、复利、罚息等非本金部分对抵质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或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会出现担保上的额度风险。
第二,保全风险。《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这里的查封、扣押,是保全措施之一。依这两条规定,抵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质押权所担保的贷款,若发生在查封、扣押后的,银行不能对抵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部分贷款的担保会落空。这便是笔者所说的保全风险。在传统贷款中,借款人能否提取贷款,则由银行控制,银行在提取贷款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比如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最新登记薄),来证明抵质押财产未被查封、扣押,可最大限度地杜绝保全风险的发生。但网络循环贷款是由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自主随时提取的,银行无法控制,加之银行难以知悉抵质押财产是否已被查封、扣押,所以银行要杜绝保全风险的发生,面临着相当的困难。
第三,用途风险。按照国家信贷监管的相关要求,信贷资金只能用于与借款人日常经营直接相关的确定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禁止和限制的用途。在传统贷款中,为了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在提取贷款时,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来证明其用途合法,并对借款人一定金额以上的对外付款实行受托支付,可最大限度地杜绝用途风险的发生。但网络循环贷款是由借款人在每天24小时中通过网上银行自主随时对外付款,银行无法控制,加之借款人可通过“化整为零”方式来规避受托支付在付款额度上的限制,银行要杜绝用途风险的发生,面临着相当的困难。
警惕网络循环贷款的特有风险
这里的特有风险,是指相较于传统贷款,仅网络循环贷款所具有的风险。包括:
第一,借据风险。借据是证明银行履行发放贷款义务的主要凭据。传统贷款借据的一部分内容是提前印制好的,另一部分内容如借款人名称(姓名)、账号、贷款金额、还款日期、利率等是由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手工填写上去的,同时,由于借据上不仅要由借款人及其负责人加盖其印章来确认,而且还需由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在签字处签字,所以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或风险。可网络循环贷款借据的全部内容既不是印制也不是手工填写,而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保存于系统中的电子借据(可打印出来),同时,电子借据上既没有加盖借款人及其负责人的印章,也没有银行内部相关人员的签字处,而且要素还与传统贷款借据不完全一致。因此,网络循环贷款的借据与传统贷款的借据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加之传统贷款的借据已在法官心目中根深蒂固,因而让法官接受和认可网络循环贷款借据将存在一定难度,若遇借款人否认收到贷款资金的,对银行单方所提供的包括电子借据在内的所有凭证的证明力,很有可能不会得到法官认可。这将使银行面临未履行发放贷款义务的风险。
第二,被窃风险。传统贷款是银行面对面地向借款人发放,所以不存在被窃取的风险。而网络循环贷款是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非面对面地自主提取贷款,所以就存在网上银行登记号、密码等信息被窃取并使用的风险。若他人窃取借款人网上银行登记号、密码等信息、冒用借款人名义提取贷款并使用的,借款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值得思考。实践中,借款人资料和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借款人手中并不掌握任何原始交易数据。这有可能使法院判定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并以此将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然银行往往并不掌握贷款资金因何被划转,很难有证据材料提供。这将使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或后果。在借款人或持卡人对信息被窃取无过错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往往认为让借款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有失公平,所以一般会判定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资金损失的责任。
网络循环贷款的风险性经较高,所以在贷款过程中谨防这种贷款模式。我们在选择网络贷款平台时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对比,选择正规的网络贷款平台,一定要选择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