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分局对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因存在“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5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8.67万元。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其中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此外,该分行还因“财务顾问服务存在质价不符、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相应的惩罚。
公开信息显示,广东华兴银行,全称为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成立至今为行下用户提供多项金融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外汇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