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停下脚步的监管,体现在不断公示的处罚表上。
近日获悉,据宁波监管分局于6月30日发布的两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存在“个别贷款业务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有关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重组贷款五级分类未下调、部分票据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等”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2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其中依据的条例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截止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上违规受罚。罚点普遍为违规放贷、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管理不尽职等,按照不同的严重程度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罚金普遍在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