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更新政务板块,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通知内容提出七点调控事项,包括“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继续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调整商品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舆论引导”。
其中在“调整商品住房信贷政策”上,涉及首付比例和贷款申请的房屋套数条件。
通知提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套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此外要求“不予发放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贷款”。
通过执行“提高首套、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予发放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贷款”这一调控政策,旨在“发挥金融信贷调节作用”,掐住市民申请贷款购房口,严格把控金融资源偏向房地产市场的“度”,监督管理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贷款资金的“量”,以此“约束”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失衡”发展。
除此之外,通知明确给予具体的政策执行方向,如通过“提高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控制住宅用地规模和时序,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要,本年度住宅用地供应同比增长10%以上”;“限自持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在自持期限内用于住房租赁经营,不允许上市交易,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首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不得高于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非首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不得高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等方式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贡献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