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东莞监管分局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理财业务、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35万元。
依据的条款涉及多个方面,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第六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五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四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进一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点;《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第一点、第二点;《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三点、第九点、第十二点、第十三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第一点、第二点、第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同时,多位涉事者们因负责被处以警告处分。
公开信息显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1952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行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