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该市整顿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两方面调整以促进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内容分别从“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及“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入手。
在“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上,《通知》收紧规定,明确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深圳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才能购买商品住房。
如若非上述人员要申请购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此外,针对离异夫妻,“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在“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上,《通知》将贷款利率分阶段性执行。针对在深圳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群体,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针对在深圳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群体,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针对在深圳市拥有1套住房的群体,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具体以该市执行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