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分局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因存在“虚增存款、贷款‘三查’不到位、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145万元。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公开信息显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0日,是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经银监会批文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