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安市政府获悉,新版《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正式印发,三个新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个新细则的有效期为5年,原细则相应废止。
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70%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贷款额度方面,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同时,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