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并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旨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于8月1日起正式上线施行。
如名,《条例》处处体现的是对当地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组织,要求该类群体遵守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控制风险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规开展金融活动。
《条例》中还专门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范围明确及行为指导。
内容开篇点出,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如若存在“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情形,需要借款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携带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同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的业务。
如若有民间借贷备案信息需求,可通过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查询窗口进行查询。查询需出示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借款人授权证明,所查询信息应当隐去出借人相关信息。
此外清晰法律责任,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民间借贷”明文入策,给当地非银行系金融机构“拉紧监管的缰绳”,加码规范力度,加强督查管制,进一步有效风控助力当地金融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