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更新行政处罚,发布三张罚单,剑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因“在销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为投保人办理提前结清贷款相关事宜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被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其中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此外,罗隆森、陈小军两人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向客户销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为其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事宜过程中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及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其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