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套路贷”也是一种民间借贷。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套路贷”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乃至暴力、威胁等手段,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民间借贷拓宽了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民间借贷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经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四)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仅供人民法院及相关协作单位内部掌握,不对外公示
近年来,无资质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套路贷”犯罪中,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国家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丶银行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
如何甄别并快速解决“套路贷”“民间借贷”等社会问题?
大家都在玩金融科技,从去年开始,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的风潮,就席卷整个银行业,多家银行继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今年,银行业最火热的口号,就是“开放”各大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委贷宝建立合作,成为开放的“冲锋队”。
通过科技平台对接银行放款通道,在一切合法化下,进行“民间借贷”有效区别民间借贷是否存在“套路”放贷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任何想无限制放贷的金融机构。即使没有有放贷资质,实现给企业或者个人放贷的目的。
在金融科技的开放和相关政策下,有朝一日一定能解决违法放贷等社会难题,避免更多人丶更多家庭深陷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