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内容就信托贷款业务进行规范,对信托公司的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进行监管要求的明确,旨在“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引导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回归业务本源,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当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
其中对信托公司提出多方面要求。一,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二,通过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三,要求信托公司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四,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实施“双录”管理;五,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六,信托公司需遵循规范,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得在《信托合同》中作出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约定等。
通过对信托公司的业务操作等环节进行规范,为业务良好进行,行业平稳发展铺垫基石。详情可自行前往官网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