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单如落叶飘,张张袭来。
6月4日,朝阳银保监分局公开对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内容显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贷款“三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收息;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贷款;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条条剑指该行管理不到位,在贷款业务上“漏洞百出”,疏于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该行被处以200万元人民币这一最高行政处罚。
同时,该行10名当事人被处罚,其中4人被警告,2人被警告并处罚,2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2人被禁业5年。
公开信息显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扎根辽宁省,主要经营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同业拆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