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分局对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因存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向监管部门提供的自查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00万元,对其中三位相关员工给予警告。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近年来,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制流入形式导致被罚的商业银行不尽其数。银保监会紧抓监督管理机制,或旨在维护信贷秩序,严管放贷源头,维系良好的信贷环境。
公开信息显示,中信银行是我国全国性商业银行,成立于1987年,经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本外币信用卡的发卡业务;办理信用卡项下的本外币贷款、结算、汇款、结汇、外汇兑换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