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表明态度,将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购买第三套房将不能使用公积金”的政策。
据公告内容,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该中心决定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旨在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
同时进行的,还决定取消了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通知内容显示,根据住建部2010年第179号文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范和要求,再次明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规定。
该中心始终依照国家大环境要求,坚定“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以此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只有坚定“房住不炒”原则,凸显房屋的居住功能,才能从一定程度上维持正常且良好的楼市,维持正常且良好的购房秩序,从而规范楼市,规范融资信贷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