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业务的相关受理标准作出新调整。调整内容有二,旨在确保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规范运作。
其一,指出将从2020年10月1日(含)起,停止受理“支付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该调整内容表示,没有支付全款,或是没有按“首套房不低于30%,二套房不低于40%”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支付,亦或是支付首付款后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贷款正常受理,贷款额度为购房款减去首付款,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
其二,指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办理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应具备“在烟台市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条件。
如若存在符合该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并未在购房时选择公积金贷款,因各种原因选择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选择“商转公”,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另外还提到,在2020年9月30日前,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填制《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具体以实际执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