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正在影响着现实的金融世界,也带来了诸多法律上的问题。“虚拟世界的经济是构建在虚拟货币基础上的,这是虚拟货币存在的价值。虚拟货币在电子商务、虚拟经济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虚拟货币的发展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各国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尤为深入。国家安全问题已从传统的政治、领土、军事方面扩展至环境、社会、经济等领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经济安全对一国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平稳发展至关重要,经济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而金融安全问题更是整个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在金融活动中,任一环节的问题存在,都可能引发大范围、全行业甚至全球的连锁反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从其设计理念上就构成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去中心化更是对国家经济调控手段的巨大威胁。比特币发展至今,其货币金额已相当庞大。庞大的金额量再加上其价格波动的剧烈程度,严重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随着参与比特币活动的人群不断增长,所涉及的个人利益范围也越发广泛,社会影响巨大。一旦出现危机,必然引发连锁反应。比特币的全球流通、跨国交易更使其成为全球性问题。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最大缺陷还在于其敏感性及脆弱性,而且对风险的前期征兆表现并不清晰明确。金融风险爆发的突然性及毁灭性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例如上世纪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南美洲金融危机等。所以“国家经济安全不局限于金融领域,但金融无疑是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最重要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命脉地位,使由金融系统产生的问题可能迅速成为整体经济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局部金融问题可能会迅速转化为全球性金融问题,从而金融安全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张幼文等著《经济安全: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可能诱发金融危机的风险因素。作为国家金融秩序的有效保障,法律更要对这些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
在法律领域,法律的滞后性在新兴事物的出现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比特币从其概念上就影响着我们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而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秩序及社会的稳定。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当立法者认识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风险对金融安全的巨大威胁时,必会将相关行为及时纳入法律乃至刑法规制的范围,进而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诚然,在金融全球化、金融活动高度活跃的今天,法律无法预见未来的金融发展走向,更不可能穷尽金融领域的所有条规。但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参照现有法律法规对比特币存在的风险及其潜在的相关犯罪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防范风险的预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出现至少提示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虚拟货币风险的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保留充分的立法空间,以备其他部门法的协调配合。“经济犯罪的发生和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主要应当通过加强社会经济管理、增补漏洞来防止这些犯罪的发生……如果正常秩序没有建立,犯罪就不可避免……”(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权结构调整》)金融系统本身的脆弱性要求相关制度的建立及规制,对于新生事物的规制空白必然会导致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刑法将相关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概括性规定,不但可以使刑法与各部门法相互协调,而且不致扼杀金融领域的创新探索,更能使法律规范相对稳定。否则,当遇到新类型金融行为或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法律将被动做出调整。
第二,虚拟货币风险的立法应当具有国际性。一方面,要顺应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在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领域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确保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平稳、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更要结合本国特殊环境,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自主的金融秩序法律保障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对新兴事物的定性不可操之过急。本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考虑到国外相关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像比特币这样的假币犯罪定罪差异现象。
第三,虚拟货币风险的司法应当注意提高金融风险相关违法犯罪的追溯率。首先,我们必须积极了解新兴事物,及时更新侦查技术,提高侦查效率。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的复杂性要求侦查工作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予以支撑。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使国家部分金融监管部门在法院许可下,可以进行传唤、搜查、扣押以保全证据。其次,大部分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因行为手段的技术性而加大了侦查活动的困难程度。在金融领域,我国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专业技术知识全面,可以承担部分前期侦查职能,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以完善金融犯罪的侦查及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