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法修改完成后,股权众筹合法化、初创企业融资规模等问题,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修改后的《证券法》给了众筹一个法律地位。
新形态,其实源于老问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够完善、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小微企业融资难现象尤为严重。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则提供了解决这一难题的一种可能,也为社会富余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
股权众筹,作为P2P之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全新金融业态,拥有门槛低、效率高且突破地域及渠道等融资限制的特点,为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自去年至今,京东、阿里巴巴等巨头已纷纷着手抢占股权众筹平台市场,2015年互联网金融最热点非股权众筹莫属。其实早在2009年国内便出现了股权众筹的概念,但直至近两年才急剧升温。
既然股权众筹是一块香饽饽,为什么频频遇冷?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为法律定位不明确,股权众筹由于其面向公众的性质,很容易踩到法律红线,比如非法集资,或涉嫌公开发行股份,这些法律严令禁止的现行规定,无疑让股权众筹的“众”难以实现;二是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行业存在质量良莠不齐、管理信息不透明、估值定价无依据、退出周期过长、退出方式不明等原则性硬伤;三是行业相关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使得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系数增高。
基于此,2015年4月20日提交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及去年年底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定义并制定了行业规范管理条例,着意加速我国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标志着国内股权众筹行业法律地位即将明确与合法化。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三方的准入资格和职责进行了阐释。其中有关投资者范围的划定,意味着投资者不再是无门槛进入股权众筹市场,需经证券业协会审核投资者个人资产或投资情况。有从事股权众筹的业内人士认为,条例硬性规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过高,将背离“众”的概念,而政府部门的初衷在于减少投资失败后资金损失带来的经济压力,确保业界生态健康持续的发展状态。其实两种声音代表不同的思考立场,并不冲突。
实际上,政府部门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还是主张“严而不细,鼓励创新”的管理方式。几乎在股权众筹平台相关政策出台的同时,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由此可见,监管层力图在宽与严之间寻求这一业态的平衡,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