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该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现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相关条例有部分调整,修改过后的新策将从5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为5年。
对比显示,该管理中心依据国家住建部“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准贷款”,对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进行相关调整。将第十六条“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不得向已有两次使用贷款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也就是说,对二次贷款的要求增多,以此更好地规范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