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分局对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存在“贷款资金挪用于认购本行股份及不良资产;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用于购房;贷后管理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员工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违规办理代理车险业务和代销贵金属业务;代理车险业务销售过程未进行‘双录’”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260万元。
此外,时任江西进贤农商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胡会霞对江西进贤农商行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办理代理车险业务和代销贵金属业务的违法行为分别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前者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后者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公开信息显示,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1951年,前身为进贤县农村信用社,于2016年变更为“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