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永不止步。
近日获悉,6月19日,烟台银保监分局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进行行政处罚,于银保监会官网放出涉及的3张信息公开表。
公开表内容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存在“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尽职、贷款业务检查不尽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该行被处以60万元人民币罚金的行政处罚。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机构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尽职负有管理责任”的宫大庆及徐培龙均被处以警告处分。
因为贷款业务而被处罚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并不是首家。截止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因存在违规放贷行为,被处以25万元以上的罚金,受罚点主要集中在“贷款审慎不尽职”。
据了解,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需要经历“贷款三查”等环节,在贷前需要筛选合适用户,在贷时需要审核用户资料,在贷后需要追踪资金流向,以此作为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手段,维护信贷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