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南通银保监分局开出罚单剑指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罚单显示,平安银行南通分行存在“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员工行为管理不审慎、违规吸收存款、借贷搭售”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其中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此外,相关负责人也同罚。
公开表显示,王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依据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