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翻了三笔“旧账”。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存在3笔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其一,“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该支行对某笔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的集团客户未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其二,“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该支行对某笔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未严格监督,导致该笔贷款用途与约定不符”;其三,“2017年3月,该支行未审慎确定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向权益性资金比例不合理的借款人发放并购贷款”。
所违条例均涉及放贷业务,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被处罚的常见项。截止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因“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等放贷缺陷被罚,被处以罚金20万元-150万元不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该支行被要求责任改正,同时被处以罚款15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我国国有大行之一。成立至今为行下用户提供多项金融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外汇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