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文,被热议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终于落地。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并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办法》也明确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三项活动,其中包括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等。
有P2P从业者表示,《办法》规定自然人在单个平台借款上限为20万,企业为100万,最多不超过5个平台进行借款。这个金额上限比较低,不太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供应链金融等有抵押业务,这个金额都太低了,按照当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就算抵押成数按五成计算,20万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没法正常做业务,借款人不能正常借贷。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没有,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如果按照这只标准实施,以前一些P2P网贷平台动辄上亿的借款额显然再以不会出现了。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余额上限的规定势必涉及到行业信息共享的问题。那么如何实现这些资料的共享呢?谁来做其中的“管道”?难道利用银行的存管制度进行“内部”信息共享吗?这样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和隐私是不是也是一种“侵犯”?
这对征信系统也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这样才能对借款人和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互通。目前各个平台之前的借贷信息不透明也不共享,行业内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很多借贷信息难以做到确认,这显然也不是一时半会儿能够实现的。而且由于对借款额度的限制,对于一些P2P平台势必会带来发展转型的谋划。毕竟现在P2P的市场口碑不是很好。趁机转型,或许也是一次新的发展机会。目前一些网贷平台转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网贷平台发挥自身信息技术优势,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领域转型,但对一些大平台来说,这种转型很难,因为用户群体的不同,这样的转型很难形成有效的突围机会;二是发展多元化业务,向综合财富管理机构的步伐迈进。目前一些大P2P平台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那就是互金平台的发展无论如何定位,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沉淀。
可以看出,《办法》的出台目的还是要引导网贷平台以小额分散为原则,重在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借贷撮合,从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归到办法中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时,这样的限额可能也有利于降低网络借贷风险,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不过,随着资金存管、机构备案、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小型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和生存压力,而大型网贷平台也得面对业务调整和转型的挑战,毕竟中国市场和美国网贷市场还有很大的差异化。
我们可以预测的是:其一是在网贷征信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借贷上限或许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实现,尤其是跨平台之间的交易额度的汇总将变得非常困难,在一定时间内或许会出现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一些“老赖”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其二是银行存管将成为主旋律,以后没有进行相应规范的网贷平台将很难立足,尤其是当管理部门对于网贷平台不准以银行做信誉背书的时候,银行存管也不过是一个管道,对于平台的资金安全等不会带来质的转变,只是能在一定范围内规避资金池问题。
其三是国内网贷平台或许会进入到一轮整合潮,一些平台为了发展将不得已被兼并,大平台之间也可能会出现整合,进而压低行业风险,而转型脱离单一的P2P网贷模式也会成为一种发展思路,这在一定时期内或许会不断发酵。
其四是小额贷款的风险防控能力还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如何规避风险或许还是依赖传统的模式,网贷平台没有事实上的信誉中介“担保”之后,只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如何得到投资者的信赖将变得更加艰难。这一点对于任何平台而言,都是一次考验。
当然,《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加规范网贷平台的发展,毕竟大量的跑路、逃避责任,出现问题都使网贷平台遭受了不少质疑。随着行业被约束,不断地加强严管,网贷行业也会逐渐成为一个相对安全的市场,只是严控之下的灵活性也会大打折扣,这样对于吸引投资人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