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或属于商业银行系金融机构的“后备军”。被设立至今,发挥自身金融作用,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符合规章制度的服务。
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受制颇多。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更是出台《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从多方面明确并强调小额贷款公司的“应为”和“不可为”。
在“应为”上,明确服务原则,“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明确服务范围,“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明确业务范围,“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明确放贷原则,“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明确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此外,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
在“不可为”上,明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明确费用范围,“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如若存在违规预先扣除的情况,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明确经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等。
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事项画个规矩圈,让其受制于监管下,或有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