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一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内容指出,延长指定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时间从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
指定通过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通知》还表示,如若在公告正式发布前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等,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是予以退还。
那么这项利好惠及的具体是那些企业,给予的退税又是哪方面的资金呢?
上述政策文件中,分别对支持符合条件农户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群体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以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
通过给予长达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获得金融放贷许可的金融机构得到助推力,以利好政策做支撑,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人工商户等群体的“资”援,助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